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深刻吸取省内外因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坚决纠治违规动火作业,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和《动火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单位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不得强令、指使他人违规动火作业。
三、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动火审批的范围实施动火作业,不得扩大作业范围。
四、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确保动火作业仅限于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现场监管。
五、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前气体分析和安全风险辨识,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进行彻底置换、清洗并消除危险前,不得动火作业。
七、可燃材料用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动火作业。
八、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或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到现场监护,并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九、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彻底清理作业现场并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清理现场,在确认无遗留火种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迅速进行紧急处置,并第一时间拨打119电话报警。
十、其它具有火灾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盐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来源:盐城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