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一中中市路南校区九年级**班班主任郁**老师将私办家教,体罚学生
2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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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江苏
滨海论坛
滨海县第一初级中学中市路南校区九年级**班班主任郁**老师将私办家教,在班级胡乱收取费用,体罚学生,收礼等行为做的理所应当?私办家教:(《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内容如下: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郁步锋老师在自家办家教,甚至在寒假期间疫情最严重的时候都没有停止。胡乱收取费用:在31班里,不管你做错了什么,都得罚钱,迟到要罚钱,睡觉要罚钱,难道您就没有更好的办法去解决这样的事嘛?和钱过日子的?体罚学生:《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还规定,对经常的学生骂学生的教师,要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原文):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31班有一位学生在初二上学期从外地转来,上课经常睡觉,经医院检查多多少少可能有点疾病(我也不是很清楚)这位学生来到一中三个半学期,总共坐凳子的不超过两个学期,这位学生曾多次因为站着太累蹲着看不见黑板而跪在地上,有时候站的时间太久腿都瘸了,初三刚开学不到一个星期就站,一直到现在都还没有凳子,郁老师你是不是故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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